2月14日,市政府办印发新修订的《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5年3月17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日。
“此次出台的《办法》是在2021年10月14日市政府办印发的《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的。”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原《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中央和省委、市委相继出台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为落实国家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一步提高我市参保居民生育医疗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对积极生育的促进作用,结合基本医保省级统筹要求,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
其中,原《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本市居住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外户籍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本市就读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可由学校统一组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另外,将原《办法》第十八条也作了修改。
●修改后,《办法》新增了城乡居民产前检查费,即参保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内,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500元。
●同时,《办法》提高了生育医疗费报销限额标准,即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将顺产报销限额由1000元提高到2000元;将难产(含剖宫产)报销限额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将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200元提高到800元。
另外,将原《办法》中的“流产300元、引产800元”统一规范为: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00元。
对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生育或终止妊娠时间在2025年3月17日(含当日)后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