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月1日起,《巴中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市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基金“预付金”了。
预付金是医保部门每年提前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的周转资金。根据《实施细则》,申请预付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相关约定,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结算满一个自然年度以上,且医保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无财产被保全、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终结等情形;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开展支付方式改革、集中带量采购、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等医保重点任务,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应扫尽扫、应传尽传”;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基金监管检查,12个月内无被医保行政部门处罚或因欺诈骗保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通过省医疗保障信息大数据一体化平台系统采购在用药械,且连续12个月无因拖欠采购货款、违规开展线下采购等行为被医疗保障部门通报的情形,以及其它不予拨付预付金的情形。
预付金的核定标准原则上以前一至三年相关医疗保险基金月平均支出额为基数,结合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综合评价、信用评价等情况,合理确定预付金的基础规模。《实施细则》明确,预付金纳入医保协议管理,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及时收回预付金。尚未拨付的,停止拨付。包括被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分立或合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产权交易、所有制形式变化或发生其他情况导致注销的定点医疗机构;有财产被保全的;有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运营债务;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获得拨付资格的;违反预付金使用、管理和核算相关规定的;公立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全部所需药品耗材的;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应当收回预付金的其他情形。对无法收回的,停止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结算费用并申请进入司法程序强制执行,保证医保基金安全。
“建立医保基金预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将‘预付金’作为‘赋能金’,切实缓解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垫支压力,进而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造成预付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预付金损失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违纪的,由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纪委监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