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记者从市卫生健康委获悉,日前,省卫生健康委、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公布的川渝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名单中,包括巴中市中心医院在内的935家医疗机构(四川省741家,重庆市194家),到2024年12月底前,实现川渝两地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其中,巴中市共有19家医疗机构入列。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改善医疗服务行动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医疗资源整合、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以及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具有重要意义。
市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公布的川渝两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分为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和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其中,川渝两地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由67项扩增至80项,包括DR33项、CT24项、MR23项。医疗机构将在图像或胶片的右上角标注“川渝HR”互认标识。川渝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一般互认时间为90天。
川渝两地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由45项扩展至81项,包括血细胞分析8项(互认时间3天)、尿液化学分析10项(互认时间7天)、出凝血检验4项(互认时间2天)、血型鉴定2项(互认时间10年)、临床生物化学32项(互认时间1个月或7天)、临床免疫学16项(互认时间1个月,阳性6个月,阴性1个月)、分子生物学6项(互认时间1个月或7天)、临床微生物学3项(互认时间7天)。医疗机构将在临床检验报告单右上角标注“川渝HR”互认标识,检验项目前标注“*”,检验报告底端或备注栏注明“*”为川渝两地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川渝两地卫生健康委将结合医学技术发展和管理需求,适时调整两地检查检验互认项目。
上述负责人表示,在保证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基础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遵照互认项目和互认标准,对标有“川渝HR”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接受互认。对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诊治医生应在病历中予以记录,包括互认的检查检验项目、日期、机构名称等,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对不予认可的检查检验结果,诊治医生应向患者或家属充分告知,需重新检查检验的项目,须得到患者或家属同意后方可实施,在病历中标注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对重新检查检验的原因予以记录;患者或家属不同意重新检查检验的,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并在病历中予以记录。
医疗机构互认项目实行退出纳入机制,互认项目未参加国家级或省级室间质评,或成绩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将在川渝范围内通报,并取消未参加或不合格项目的互认资格,合格后重新纳入。(记者 李建军)
■相关链接
19家医疗机构名单
巴中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巴州区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巴州区第二人民医院)、市精神康复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巴州区妇幼保健院、恩阳区人民医院、恩阳区中医医院、通江县人民医院、通江县中医医院、通江县妇幼保健院、南江县民康医院(县民卫医院)、南江县人民医院、南江县中医医院、南江县妇幼保健院、平昌县中医医院、平昌县人民医院、平昌县妇幼保健院、平昌县第二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