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为充实假期生活,丰富社会阅历,积累工作经验,越来越多大学生利用寒暑假期间,到单位实习、勤工俭学。
在实习、勤工俭学过程中,如果出现争议,应当受什么法律调整?在校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跟随小编一起往下看!
案情回顾
陈某系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大学生,2023年7月1日在巴中某教育公司处入职并被安排从事教务工作,2023年9月17日离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劳资问题发生纠纷。
陈某在向巴中市巴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通知不予受理后,将巴中某教育公司起诉至巴州区人民法院。
陈某向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请求判决:
一、确认其与该教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该教育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三、该教育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该教育公司以陈某还是在校大学生,未取得毕业证,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以及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将在校学生纳入参保范围为由,抗辩其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是实习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
法院审理
巴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陈某与该教育公司均认可在巴中某教育公司处工作属于暑假打工。
其次,陈某系在校大学生,在该教育公司处工作时距离毕业尚有1年时间,陈某在校期间应受学校管理和安排,主要任务是完成学业,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
综上,巴州区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均不支持,支持陈某主张的拖欠工资。
该判决作出后,陈某与该教育公司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主要考察两个因素: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等同于在校大学生已完成学业,即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条件。
实践中,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一种关系,到底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法院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俭学,依据有关规定,不视为就业,即该种情形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如果在校大学生未拿到毕业证,但已经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有明确的求职愿望,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获得相应固定的劳动报酬,即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特征,则可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