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管理使用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试行)》,进一步明确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合法权益。
据了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伙食费、服装保洁费、水电通讯费、零用钱、医药康复费、节日活动费以及其他费用等七大项目支出。其中,伙食费支出标准按不低于基本生活费总额的60%确定,用于米面油、肉禽蛋、蔬菜水果、牛奶、调料等食材采购。零用钱按不低于10%的标准实名发放至供养对象本人。对失能失智特困人员的零用钱,落实专人帮助按需使用,并做好零用钱使用记录。医药康复费主要用于供养对象医疗、零散用药、康复、体检等的自费部分支出。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特困人员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供养服务机构的特困人员供养数量、生活费标准、基本生活费结余情况,按月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或变相收取费用。供养机构要严格实行基本生活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经费互相挤占、混合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