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汪星人”的朋友们
请注意
为进一步规范文明养犬
巴州公安按照上级要求
对养犬居民办理养犬登记证
去哪办理?怎么办理?需要什么证件?
……
具体事项请往下看!
办证材料
1、填写《巴州区公安分局限养区犬只准养审批表》,前往所在社区居委会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2、巴州区公安分局限养区犬只准养审批表(文末下载表格打印)
3、犬只正面照1张,A4纸彩色打印(示例图片文末查看)
4、犬只免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或租房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办证地点
各辖区派出所
办证流程
1、准备好办证材料,携带犬只前往办证地点(办理民警需要检查狗狗是否符合办证条件,所以请带上自己的狗狗前往办理)。
2、办证民警检查办证材料、核查犬只状况。
3、核查通过,民警当场登记办理并发放《巴中市巴州区犬只管理准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办理并说明理由。
温馨提醒:如果要给狗狗顺利办理“身份证”,首先要给狗狗做好免疫措施哦!此外,大型、凶猛类等不符合准养条件的犬只将不予办理,办理犬只准养证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限养区内个人确需养犬
只准许养
《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列出的小型观赏犬品种
《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限养区准许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包括:北京犬、西施犬、西藏猎犬、西藏小猎犬、拉萨犬、博美犬、巴哥犬、日本仲、丝毛黄、日本黄犬、吉娃娃、卷毛比熊犬、马尔吉斯犬、约克夏黄犬、贵妇犬(玩具型)、蝴蝶犬、中国冠毛犬、骑士查理王犬、布鲁塞尔犬、腊肠犬、西高地白更犬、丹西·西蒙特更犬、狮子犬、叭儿犬等24个品种。
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
成年犬体高(站立时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不超过35厘米
被狗咬伤怎么处理?
1、清洗
被咬伤后,马上用肥皂水和流动清水反复清洗伤口,至少15分钟。
2、消毒
用碘伏或酒精消毒伤口。被动物咬伤(未伤及静、动脉的情况下) 不要包扎伤口。
3、就医
若受伤严重,尽快去医院做进一步处理。
4、打疫苗
被来路不明的狗咬伤,尽快注射狂犬病疫苗。受伤严重的,还需打狂犬病血清或狂犬病免疫球蛋白。
首次暴露后的狂犬病疫苗接种越早越好,同时要全程、规范接种狂犬病疫苗才可刺激机体产生抗狂犬病病毒的免疫力。
从2022年8月30日起
巴中正式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限养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都有哪些规定?
请往下看
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全面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有效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限养区文明养犬通告如下:
一、犬只限养区范围
我市城区、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车站、码头、广场周边、机场为犬类限养区。
二、限养区实行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
限养区内个人确需养犬,只准许养《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列出的小型观赏犬品种,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成年犬体高(站立时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不超过35厘米。
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犬只及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房屋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犬只准养证。限养区如需饲养守护犬的单位,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安机关批准,办理犬只准养手续后方可饲养。
三、限养区犬只管理
(一)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二)携犬出户须在所携犬颈部悬挂准养证(标示),以备查验。
(三)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绳长不超过3米)牵领,必要时应当为犬只戴嘴套。
(四)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五)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六)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七)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八)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由公安、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犬主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每年定期对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对养犬证进行审验。犬主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犬只进入交易市场,必须持有效免疫证明,不得违章交易和转让准养免疫证明。犬只不按规定登记、检测、免疫、办证,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根据《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犬主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
(三)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责令养犬人改正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理
拒绝、阻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2年8月23日起施行。
免疫咨询电话市农业农村局:0827-5272177
办理犬只准养证咨询电话市公安局治安支队:0827-5260561
举报投诉电话市公安局:110
巴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2319
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0827-5256661
巴中市公安局
巴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巴中市农业农村局
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8月23日
(巴州区公安分局限养区犬只准养审批表)
(犬只正面示例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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