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记者从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6月1日起,巴中市将施行一批公积金新政,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和服务水平,维护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调整公积金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总基调,自6月1日起巴中市将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首先,巴中市将调整公积金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调整后,住房套数认定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录(个人征信系统),结合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的数据(原住房公积金装修存量贷款除外)为依据。既无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又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商业贷款的,按首套房政策执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仅有一笔已结清的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再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仅有一笔尚未结清的住房商业贷款,再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
同时,自6月1日起,巴中市公积金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也将进行调整。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由30%下调至20%;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由40%下调至30%。
此外,为让缴存职工方便快捷使用公积金,单位缴存职工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不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缴存公积金单位与申报的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代缴关系说明等资料佐证。
可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
为进一步提高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按月还贷压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6月1日起,还将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是指在巴中市辖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巴中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委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划转到本人的还贷银行账户,用于上月已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行为。
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的公积金住房贷款或正在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且在截至办理当日无公积金贷款逾期本息余额,并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连续正常足额缴存公积金且个人缴存账户状态正常的缴存职工,可以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据介绍,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可以采取网上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和现场签约三种方式进行。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签订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自缴存职工正常还贷的次月起,从缴存职工(或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公积金,直接划转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中约定的还贷银行账户。
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
为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自6月1日起,巴中市还将施行《巴中市商业银行购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凡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在巴中市辖区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银行购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贷”),在申请转贷时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已办妥商贷住房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符合巴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
《办法》适用于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购房按揭贷款直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据了解,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时,借款人需没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商贷无逾期还款记录。同时,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房屋必须为同一套普通自住住房且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此套住房或没有一次性提取偿还本笔商贷。
按照《办法》,商转公贷款业务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商贷余额证明扣除2个月应还本金后的余额,且不得超过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双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单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