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房产管理局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有关事项的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建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巴州区实际,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确保维修资金的足额收缴、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现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缴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由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按各地确定的建安造价比例缴存。
三、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为:框架、剪力墙结构为55元/平方米,砖混结构为35元/平方米。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已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本公告三个月之内,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缴存至巴中市巴州区维修资金专户中,没有在规定时间足额缴存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我局将组织专班进行追收,并从代收之日起计算利息和收取一定滞纳金。
六、违反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将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追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只能缴存至巴中市巴州区维修资金专户中,由业主本人直接到巴州区房产管理局缴存。
若业主在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程中,遇到疑惑或需要维护自身权益,请向巴州区房产管理局反映,电话:0827—5200176
特此公告
巴中市巴州区房产管理局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