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246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四川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规定》(川教函〔2021〕2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21年秋季学期公办学校收费公告如下。
一、学前教育
(一)保教费。按照同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二)住宿费。对在园住宿的幼儿可按照同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住宿费。
(三)其它服务性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服务性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按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收取书本费。服务性项目为: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校车接送费,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权利、义务。
二、义务教育
(一)伙食费。学生自愿,按实收取,不得营利。
(二)课后服务。学生自愿参与,费用按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三)研学旅行。学生自愿参与,费用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四)高中招生考试费。按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五)城市初中学生住宿费。按照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六)教辅材料费。小学3-6年级、初中1-3年级学生自愿购买从《巴中市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中推荐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学校可以统一代购,纳入中小学代收费项目,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目录之外的教辅材料,学校、家长委员会均不得统一征订、代购。
三、普通高中
(一)学费
1.省级及以上示范高中:每生每期学费460元。
2.市级示范高中:每生每期学费340元。
3.一般高中:每生每期学费280元。
(二)课本费。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三)作业本费。每生每期30元。
(四)高中毕业会考费。按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五)住宿费。按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六)伙食费。学生自愿,按实收取,不得营利。
(七)研学旅行。学生自愿参与,费用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八)教辅材料费。学生自愿购买从《巴中市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中推荐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学校可以统一代购,纳入中小学代收费项目,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目录之外的教辅材料,学校、家长委员会均不得统一征订、代购。
四、中等职业学校
(一)伙食费。学生自愿,按实收取,不得营利。
(二)教材费。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三)住宿费。按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学生公寓床上用品和日用品原则应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送,对部分学生自愿提出需求的,学校应积极准备,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四)为加强宿舍管理,可本着保证学生正常用水、用电需求的原则合理制定用水、用电免费额度,在可计量的前提下,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超出免费额度的水、电费。
五、相关要求
(一)各级各类学校不得代收商业保险费。学校在军训期间不得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新生军训,可按招标价格收取军训服装费,不得加价。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学生自愿购买校服需代收费的学校,按规范程序确定校服供货企业。学校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
(二)严禁将中小学按照国家和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
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家校通(校讯通)、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三)严禁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APP。严禁中小学校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APP。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APP,应由学校按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购置,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四)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和赞助费。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与“空挂”或保留学籍挂钩的费用,以及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等。中小学课后服务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学校乘课后服务之机组织集体教学、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学生缴纳课后服务费。
(五)就读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的两类四种特殊困难学生入校予以免收学费,对于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两类四种特殊困难学生不能将其直接认定可以享受免学费政策,入校后重新认定后确认其享受免学费资格,民办学校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执行。
(六)学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首次办理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适当收取补证卡工本费。
(七)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履行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报备程序,收费应严格执行备案标准,严禁出现备高收低或备低收高等行为。
(八)各学校(含民办)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向社会公示,未公示的项目严禁收取。违者,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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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