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能否要求补偿【2016年03月18日 09:17:57】【来源:巴中讯综合】【字体:大 中 小】【颜色:红 绿 蓝 黑】【我说两句(1)】 巴中全搜索网友李女士咨询:结婚10年,丈夫就在外打工10年,每月寄回千多元生活费,我在家务农,每月生活支出、孩子上学费用等要紧了又紧才能度过。2015年,丈夫就开始隔三差五的拖延寄生活费,还打电话说厂里压工资,没想到今年春节回来就向我提出离婚,说是没感情,我当时就崩溃了,坚决不同意。可丈夫的态度很坚定,还说不同意就起诉。如果离婚,一方生活困难,相关法律有没有规定补偿?
晚报法律顾问冯剑回复: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终结时,丈夫和妻子在法律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消灭,除去可能因子女抚养而涉及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给付以及探望权利的行使外,双方在法律上已无其他特殊的联系。同时法律还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因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对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原因在于,当男女双方结为合法夫妻时,法律推定双方建立了一种相互信赖、相互扶助的特殊社会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为维持这个婚姻共同体作了努力,这其中包括个人的自我损失和自我牺牲;当婚姻关系终结时,若一方生活困难,法律则要求另一方尽到扶助的责任。离婚时,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本案中,李女士和丈夫结婚后,丈夫一直在外打工,并没有尽到做丈夫的责任,同时,离婚时,李女士生活困难,所以,李女士要求丈夫给予适当补助是于法有据的。(晚报热线组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