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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剧普法 | 春节档电影《第二十条》,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2024-02-22】【来源:四川普法 】【字体: 】【颜色: 绿 【点击举报】

  近日,春节电影《第二十条》通过艺术的形式讲述了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一经上映,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最高检连发两篇影评打“call”。

电影海报(图据网络) 

以剧释法,以案普法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部电影

在温暖与戏剧元素包裹下

蕴含深刻法律价值

  影片由发生在检察官韩明(雷佳音饰)身上的三个故事串联而成。到永恩市人民检察院挂职的韩明一心想通过挂职实现转正,进而解决儿子韩雨辰(刘耀文饰)能够进入重点中学读书,但过程并不顺利。韩明此前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不服司法机关处理结果,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害一直上访申诉,儿子似乎也不让自己“省心”,为制止校园霸凌打伤了教导主任(张译饰)的儿子但拒绝道歉,作为同事的检察官吕玲玲(高叶饰)承办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在存在认定争议且面临重大上访压力的情况下,被副检察长更换承办人,指定自己主办,案件办理的效果如何可能就会影响自己能否转正。在面临如此“内忧外困”的情况下,韩明将何去何从,无不揪着观众的心。

  

图据网络

  “第二十条”的含义

  片名为《第二十条》,顾名思义即为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这是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条款。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

  防卫过当与防卫过度

  电影剧情中,有一个存在很大争议的问题,那就是王永强对刘文经的死,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是属于防卫过当还是防卫过度?

  很多人会将正当防卫与见义勇为混淆。事实上,见义勇为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有超越法定职责,或不具备法律约定的救助义务外才构成见义勇为。由于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经常绑定出现,导致很多人以为是同一种概念。

  防卫过当和防卫过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一些细微的差别。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而防卫过度则是指防卫行为过于激烈或者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导致了对侵害人过度的伤害。

  具体来说,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包括:正当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而防卫过度的构成要件则包括: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过度伤害、属于违法行为。

  在实践中,防卫过当和防卫过度往往因为实际情况复杂而难以界定。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防卫过当或防卫过度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同时,在判断防卫行为是否合法时,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电影《第二十条》,引发了人们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关注,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制度也在不断走向完善。随着“于欢案”和“昆山于海明案”的出现,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也被逐步激活。此类案引起了公众对于正当防卫的广泛关注。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开始更加注重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和保护。立法机关也开始积极回应社会的呼声,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2018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7号),就明确了正当防卫的界线标准,为司法机关适用正当防卫提供了指南。对于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虽不确定,但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系统总结以往案件中司法实践所遇到的问题,依据实践经验与理论研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地说明,在一定程度缓解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认定过程中过于笼统的情形。《指导意见》本着对防卫人有利,放宽正当防卫之限度条件,具体阐明了: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防卫过当的具体适用、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以及工作要求。彰显了正当防卫制度立法的宗旨和价值,展现了司法正义。

  2023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准确区分了轻伤害案件中的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如电影所展示的,正当防卫的界限并非一成不变,它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司法工作,只有准确把握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才能确保法律秩序与正义关怀得到完美平衡。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是法律的守护者和实践者。唯有共同学习、宣传和践行正当防卫制度,让法律之光照亮公正之路,才能在构建和谐法治社会中贡献自己的力量。

【编辑:朱富春】【 页面功能: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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