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记者从四川省民政厅获悉,去年10月1日起,四川省提高了部分优抚安置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全年,中央和四川省级财政累计投入优抚安置经费近70亿元,惠及全省84万余名优抚对象、4万余名安置对象和军休服务机构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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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72850元、70550元、6824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3130元、19860元和1868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0520元、50520元和22790元,以上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均比2016年增长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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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55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较2016年增长9.5%,高于国家标准1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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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30元,较2016年增长10.5%,高于国家标准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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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元,较2016年增长20%。将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较2016年增长14.7%。同时,将退役士兵培训经费提高到3500元/年,较2016年增长75%。
此外,四川省各级离、退休军休干部年工资和津补贴标准以及无军籍职工补助标准也有较大幅度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