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新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从500元/月调整到600元/月
分散供养标准从400元/月调整到500元/月
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从400元/月调整到500元/月
分散供养标准从300元/月调整到400元/月
从市民政局救助科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包含创新特困人员救助形式、首次明文规定设立养老专职管理机构,专人专班负责公办养老机构管理运行,有条件的县区可探索集中管理敬老院等。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根据“《通知》要求,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组成,其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需求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供养标准不得低于省上确定的底限标准。
新标准出台后,我市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特困人员全失能和半失能人员的护理费标准按照一、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即标准为80元/月和50元/月。此次提标从今年1月1日开始计算,目前,我市已对城乡低保人员和特困人员补发1月以来的差额。
对住房困难和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要优先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辖区供养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到2017年底,全市失能和半失能人员集中供养率不得低于20%;未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患精神障碍疾病的特困人员,由精神卫生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承包地、山林、宅基地等,可委托代养人员或供养机构代管,其收益通过协议,用于特困人员提高生活质量、改善居住条件、医疗护理等事宜。
首次明文规定设立养老专职管理机构
《通知》首次明文规定设立养老专职管理机构,专人专班负责公办养老机构管理运行,有条件的县区可探索集中管理敬老院;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此外,首次将供养机构建设资金和管理运营资金纳入县(区)财政预算安排,按照机构供养人员30人以上不低于15万元、30人以下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预算资金配套,全力保障供养机构高质高效运行。
全面推进“管服分离”,大力推广“公建民营”敬老院管理模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管理;探索政府购买服务,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特困人员代养服务,大力发展院办经济,促进敬老院可持续发展。对于敬老院内部,则实行院长负责制,工作人员按照自理10:1、半失能6:1、失能人员3:1的比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并优先在身体健康、有一定责任心的特困群体中选拨,工作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市最低工资的1.2倍。
截至9月底,全市共救助供养15596名城乡特困人员,支出救助资金5895万元,建立个人需求台账5万余册,引入16家民营企业参与敬老院“公建民营”管理运营。